结论先行:在国内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当中,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,但普遍被认定具有财产属性,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,不过财产权益保护存在明确边界,不能等同于普通资产。很多币圈参与者容易混淆两个核心概念,监管政策否定的是虚拟货币的货币职能,禁止虚拟货币兑换、代币融资、交易炒作等金融活动,并没有直接否定虚拟货币本身具备价值、可被主体支配的财产特征,这也是大量司法判例形成统一裁判逻辑的基础。

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规则,为虚拟货币定性提供基础依据。比特币、以太坊、USDT等主流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存在,具备稀缺性、排他支配性与经济价值,持有者依靠私钥实现占有、转移与管控,满足法学理论中财产客体的核心特征。刑事司法领域已经形成共识,窃取、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,多数法院认定构成盗窃、诈骗类财产犯罪,核心逻辑就是认可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,遭受不法侵占时持有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。

各地民事审判尺度存在细微差异,进一步增加了币圈维权的不确定性。部分法院侧重监管政策导向,对于涉虚拟货币投资纠纷直接驳回诉求;另一部分法院区分行为性质,单纯侵占、盗取虚拟货币的侵权案件,认可持有人财产权益,而交易投资类纠纷否定合同效力。同时,空气币、传销代币和主流加密货币的认定标准有所区分,纯粹依托传销模式发行、无独立流通价值的代币,法院往往不再认定为受保护的虚拟财产,仅视作犯罪活动工具。

应当建立分层风险认知。个人持有虚拟货币本身暂未被法律明文禁止,但不存在合规交易渠道,资产保管高度依赖私钥,一旦丢失很难找回。切勿误以为“虚拟货币属于财产”就能够放心参与各类线上交易、代投理财,财产属性仅解决权属被侵害时的维权基础,无法对冲交易本身存在的政策风险、平台跑路风险与价格剧烈波动风险。任何参与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的行为,都需要自行承担全部潜在损失。
